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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提取公积金申请指南(最新)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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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租赁公租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指南可详见下文。

  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职工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委托逐月提取:委托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委托逐月提取的,将按月发起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不予支付。

  3、申请人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市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简称提取还贷)后,按照之前确定的年冲或者月冲还贷方式执行满一年的,即可根据自身情况变更提取还贷方式。变更流程详见下文。

  可以。职工发生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离休退休等情况,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区管理部2023年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共七天停止对外办公和受理业务。

  2023年1月公积金提取还贷计划安排可详见下文。若用户在2023年1月12日(包括12日)17点以前成功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可参加1月提取还贷。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22年度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不同条件提取时材料不同,具体材料如下,详情请看全文。

  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为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等等符合要求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件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等材料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导语】:申请人租赁公租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指南可详见下文。

  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职工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委托逐月提取:委托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委托逐月提取的,将按月发起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不予支付。

  3、申请人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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